互助互济活动
发表时间:2020-03-27 16:07:02 来源:重庆办事处 作者:重庆办事处

一、会员慰问金

1. 见义勇为慰问金:会员因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受到县、处级或相应等级以上单位表彰的,给予慰问金3000元。

2. 会员家属慰问金:会员的配偶或子女(为非互助会会员)在会员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仅限重大疾病30类)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同一保障期内可申领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首次确诊时间应在会员的同一个保障期内;一个家庭内若多名会员,其家属只能在其中一方申请慰问金。)

3. 身故慰问金:在同一保障期内会员因病或意外身故的,其家属可代申领一次性身故慰问金2000元。

二、会员救助金

1. 长期治疗费救助金:在同一个保障期内未申领过互助金的会员,因病在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扣除统筹支付后的自费部分(需医院正规发票,不含门诊发票),可以在此保障期内累计,达到1万元至2万元(含2万)按1000元的标准申领救助金;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按2000元的标准申领救助金;3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按3000元的标准申领救助金;4万元以上的按 4000元的标准申领救助金。

2. 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凡参加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且在同一个保障期内已经申领过重大疾病互助金的会员,在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扣除统筹支付后的自费部分(需医院正规发票、不含门诊发票),可以在此保障期内累计,达到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10%给予补助;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的按15%给予补助;20万以上的按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有关注意事项

1. 具体申领标准以申领救助金时执行的条款为准,同一个保障期内只能申领一次救助金。

2. 会员在同一个保障期到期后一个月内不申报慰问金、救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慰问金、救助金的权利。

3. 慰问金、救助金一季度向总会申领结算一次。

4. 除外责任同互助保障实施细则一致,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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