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0-03-27 16:02:24 来源:重庆办事处 作者:重庆办事处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非公企业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在工作期间或者日常生活中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1.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 16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可以通过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2.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 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60/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 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自计划书上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 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 一个保障期内会员只能参加1份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单位,保障期间新增人员可申请统一办理一次保障人员变更。

5.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在享受本活动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会费标准相应调高10元,参加本活动时需提供从事该行业应具备的施工安全许可证。

6. 会员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若因会员工作调动、单位发生变化,计划保障期出现重叠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单位申领互助金;重叠的有效保障期,其理赔待遇就高不就低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 会员因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30000/份(当同一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 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 会员因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30000/份;

3. 会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70000/份;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因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 100000/份;

4.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会员领取身故互助金后保障待遇终止。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 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工作中突发疾病、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

10.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 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 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13. 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14. 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5. 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16. 自杀、自残导致的;

17. 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18. 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1. 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2. 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3. 企业为职工全额缴费参加的,可将互助金转至企业对公账户,由企业按照合规制度代为发放,伤残互助金由职工本人签收,身故互助金由职工直系亲属签收。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 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备案登记,经调查核实不符合申领互助金条件的,不享受保障待遇;

2.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 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 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数字货币开发平台,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 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5.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7. 会员领取工作期间意外伤残、身故互助金时,单位需提供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证明材料,并提供会员出勤相关证明;

8. 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9. 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高危行业是指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生率较高, 财产损失规模大,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 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3. 工作期间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在上下班途中乘坐交通工具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5. 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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