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0-03-27 16:04:42 来源:重庆办事处 作者:重庆办事处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各省市区卫健委认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1.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2.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 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80/份,只能参加一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本活动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 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 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

4. 本活动最多参加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 如需继续参加本活动的单位,可在互助保障期到期前两个月办理续保手续。

6. 会员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若因会员工作调动、单位发生变化,计划保障期出现重叠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单位申领互助金;重叠的有效保障期,其理赔待遇就高不就低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 本活动无观察期,收费后24小时内即刻生效。

2.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会员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根据在各省市区卫健委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按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每日50元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保障期内可享受两次互助金申请,单次住院最多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按90天计算。单次最多不超过4500元;保障期内可享受两次,最高不超过9000元。

3. 在上一年度保障期内的会员单位,次年继续参加住院津贴保障计划,标准仍然为80/份,在续保保障期内享受的保障待遇提升为每日60元(其中增加的10元由互助互济金支付)。一年可享受两次互助金申请,单次住院最多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按90天计算;单次申领金额最高不超过5400元,两次最高不超过10800元。

4. 在互助保障期内,因病住院且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的会员,医疗机构等级及补助标准同上。

5.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津贴互助金,办事处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达到规定的次数,会员住院津贴保障待遇终止。

6. 会员在活动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保障有效期内有效住院治疗天数计算会员应当领取的住院津贴。

7. 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转诊医院等级不得低于首诊医院,在住院津贴时间计算上视同一次住院。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保障待遇

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 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 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 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 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 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 医疗事故导致的;

10.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不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 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 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 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14. 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5. 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6. 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17. 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津贴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信息;

2. 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或病案数字货币开发平台,医疗收费收据。会员因慢性疾病住院治疗,实际住院天数超过20天(含20天)以上的,申领资料还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每日用药费用清单或住院费用清单并加盖医院鲜章;实际住院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不仅要提供每日用药费用清单或住院费用清单,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该会员实际住院情况说明,由单位行政或工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鲜章。

3. 会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出院日期为准),该保障期到期后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2. 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


业务系统 微信平台 个人查询 互助地图 返回顶部